根據環境保護部發布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在項目竣工后應按照《辦法》要求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建設單位是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的責任主體,對驗收內容、結論和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F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就貫徹落實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關于《環保措施落實情況報告》的編制要求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組織編制《環保措施落實情況報告》(附件1),對照環評文件及其審批決定,對項目建設情況、配套環境保護設施建設情況以及環保手續履行情況展開自查?!董h保措施落實情況報告》應如實反映建設項目的實際建設內容與環評文件的相符性。建設項目在調試前,應完成《環保措施落實情況報告》的編制。
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變動的,應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以及國家和本市關于建設項目重大變動的有關規定,重新報批環評文件或者開展非重大變動環境影響分析工作。
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建設項目外,建設單位應在投入調試前登錄“上海企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臺”,公示《環保措施落實情況報告》全文。涉及編制《非重大變動環境影響分析報告》的,應同步公示。
二、關于項目投入調試前申領許可證的規定
需要申領“排污許可證”、“輻射安全許可證”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應按照規定在投入調試前取得相關的許可證。
三、關于《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的編制要求
建設項目調試期間,應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以排放污染物為主的建設項目,應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指南污染影響類》以及相關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等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要求,開展驗收監測,編制《驗收監測報告》。主要對生態造成影響的建設項目,應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生態影響類》要求,編制《驗收調查報告(表)》。輻射類建設項目中屬于應先取得相應的輻射安全許可的建設項目,在調試后應立即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技術規范等要求,開展竣工環保驗收監測工作,并填寫《輻射類建設項目驗收監測表》(附件2);輸變電工程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輸變電工程》(HJ 705-2014)編制《驗收調查報告(表)》。
建設單位應確保調試期間污染物排放達到相關標準的限值要求。驗收監測(調查)過程中發現有超標現象的,應立即整改。
四、關于《驗收報告》的編制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環保措施落實情況報告》、《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若有)以及《非重大變動環境影響分析報告》(若有)的結論,逐一檢查是否存在《辦法》第八條所列的驗收不合格情形,提出驗收意見。建設單位可組織召開驗收會議,邀請專業技術專家提出驗收意見。驗收意見形成后,建設單位應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編制《驗收報告》。
五、關于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公開的要求
建設單位應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落實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信息公開工作。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建設項目外,建設單位應在《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的5個工作日內登陸“上海企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在《驗收報告》公示期滿后的5個工作日內,登陸“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填報相關驗收情況并做好驗收資料歸檔工作。
六、關于建設項目主體工程配套建設的水、噪聲或者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專項驗收的要求
建設項目主體工程配套建設的水、噪聲或者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應與主體工程的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同步開展。在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實施前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建設單位應在完成建設項目自主驗收的基礎上,編制主體工程配套建設的水、噪聲或者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專項驗收報告,并在公示該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起的5個工作日內,向原審批環評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見附件3)。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經現場踏勘后出具驗收意見,需要開展相關技術審查的,可委托技術評估機構開展。
七、本《通知》中未予細化規定的內容,應嚴格按照《辦法》有關規定執行。